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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场官司我赢了

这场官司我赢了

作者:夹谷茜茜

类别:校园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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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4-12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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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。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为父母、妻、长子禫。慈母与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为殇。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丧者不除;其余以麻终月数者,除丧则已。箭笄终丧三年。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,绳屦。练,筮日筮尸,视濯,皆要绖杖绳屦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毕而后杖,拜送宾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诸侯吊于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所吊虽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丧服,则君于不锡衰。养有疾者不丧服,遂以主其丧。非养者入主人之丧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养尊者必易服,养卑者否。妾无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妇之丧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则舅主之。士不摄大夫。士摄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丧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。

  簡文崩,孝武年十余歲立,至暝不臨。左右啟“依常應臨”。帝曰:“哀至則哭,何常之有!”

  季武子成寝,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,请合葬焉,许之。入宫而不敢哭。武子曰:“合葬非古也,自周公以来,未之有改也。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,何居?”命之哭。



简介:

  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
  郭景純過江,居於暨陽,墓去水不盈百步,時人以為近水。景純曰:“將當為陸。”今沙漲,去墓數十裏皆為桑田。其詩曰:“北阜烈烈,巨海混混;壘壘三墳,唯母與昆。”8王丞相令郭璞試作壹卦,卦成,郭意色甚惡,雲:“公有震厄!”王問:“有可消伏理不?”郭曰:“命駕西出數裏,得壹柏樹,截斷如公長,置床上常寢處,災可消矣。”王從其語。數日中,果震柏粉碎,子弟皆稱慶。大將軍雲:“君乃復委罪於樹木。”

  荀中郎在京口,登北固望海雲:“雖未睹三山,便自使人有淩雲意。若秦、漢之君,必當褰裳濡足。”